被执行的担保人可通过履行担保责任、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超过担保期间等途径解除执行,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对应方式。
被执行的担保人若想解除执行,需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合法途径:
一、履行全部担保责任后解除执行。这是最直接的解除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向债权人或法院履行完毕后,其担保责任即告终止,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终结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履行后,担保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其偿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担保人可与债权人协商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履行等内容,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担保人的执行措施随之解除。需注意,和解协议需明确债务履行方式、期限及担保人责任解除条件,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后续纠纷。
三、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存在可撤销情形。若担保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担保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或不予执行原执行依据。例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后,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担保人可督促债务人向法院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债权实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然解除。若债务人暂无履行能力但能提供新的担保(如房产、存款等),且经债权人同意替换原担保,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的反向逻辑,通过债权人、债务人、新担保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原担保人责任解除,从而终止对原担保人的执行。
五、超过担保期间或诉讼时效主张免责。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担保期间内行使权利,担保人责任依法免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担保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据(如保证合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证明等),主张已超过担保期间,法院审查属实后应终结执行。此外,若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担保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将裁定不予执行。
实践中,担保人需结合自身情况收集证据(如担保合同、履行凭证、时效证明等),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建议在解除执行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解除成功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