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坠物发生楼层或相关范围内的业主、承租人等)承担补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同时需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相应责任。受害者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后续若发现实际侵权人,已补偿者可向其追偿。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责任。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的是坠物发生时,在该建筑物内可能实施抛物或坠物行为的业主、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例如,若坠物从10楼坠落,10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需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参与责任认定,但能证明自己在损害发生时不在该建筑物内、或坠物不可能从其居住/使用的区域坠落的(如窗户朝向与坠物轨迹不符),可排除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此类案件中,受害者无需证明具体侵权人,仅需举证三项事实:一是发生了高空坠物行为(如物品坠落过程、现场残留物等);二是自身遭受了损害(如人身受伤的医疗记录、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等);三是坠物来源于特定建筑物(如通过监控、目击者证言锁定坠物来自某栋楼或某单元)。
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自证无责,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事发时不在家的出行记录(如车票、监控录像)、房屋无人居住的证明(如物业登记的空置房记录)、物品坠落轨迹与自身居住位置无关的物理分析(如窗户高度、角度与坠物落点不符)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需承担补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1254条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窗户、阳台等可能坠物的部位,安装监控设备覆盖高空坠物高发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等。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未及时维修松动的外墙瓷砖、未安装高空监控导致无法锁定责任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害者可要求其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赔偿。
四、具体维权步骤
1. 固定证据:立即报警并保留接警记录,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包括坠物残骸、受损情况、建筑物外观等),收集医疗费用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若有目击者需记录其联系方式。
2. 排查责任人:联系物业服务企业调取监控(若有),排查坠物来源楼层的住户信息,要求物业提供事发时段该楼栋的居住/使用情况(如空置房、短期租户等)。
3. 协商或调解: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也可请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明确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
4. 提起诉讼:协商无果时,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提交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物业记录、住户信息等,由法院依法认定责任主体与赔偿数额。
五、追偿机制与例外情形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若后续通过警方调查、新证据(如补装监控拍到侵权人)等方式确定了实际侵权人,已支付赔偿的使用人可向实际侵权人全额追偿。此外,若坠物系因建筑物质量问题(如外墙脱落)导致,且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维护义务,则责任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开发商)承担,而非可能加害的使用人。
综上,小区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时,法律通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双重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权益,同时倒逼建筑物使用人与管理人履行安全责任,减少高空坠物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