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方面离婚(即诉讼离婚)需携带的证件及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民事起诉状、感情破裂及相关权益主张的证据材料,特殊情况下还需补充其他证明文件。
单方面离婚在法律上称为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体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明文件。原告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法院核实起诉主体资格。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需提供执业证,公民代理人需提供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通常需准备2-3份(法院、被告各1份,原告留存1份)。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核心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补办结婚证,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注意,事实婚姻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同居关系证明,或能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他证据(如早期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
三、民事起诉状。需提交书面形式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应包含原被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财产分割方案、债务承担方式等)、事实与理由(需简述婚姻经过、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及法律依据)。起诉状需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如1名被告需提交2份,法院留存1份,送达被告1份),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四、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是“感情确已破裂”,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具体包括: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注明分居起止时间)、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分居证明、双方书面分居约定等;
2. 家庭暴力证据:公安机关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报告、施暴方出具的悔过书、证人证言等;
3.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证据: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租房合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重婚罪刑事判决书等;
4.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据:公安机关处罚记录、戒毒所戒毒证明、证人证言等;
5.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双方长期争吵的录音录像等。
五、子女抚养相关证据。若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需提供:
1.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证明子女身份及年龄);
2. 原告收入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学历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用于证明自身抚养能力;
3. 若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需提供对方存在家暴、赌博、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的证据(如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行政处罚记录);
4. 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己方生活的书面意见(需由子女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财产及债务相关证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时,需提交:
1. 房产证据: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等;
2. 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证据:银行账户流水、证券公司持仓证明、理财合同等;
3. 车辆证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行驶证;
4. 股权证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
5. 债务证据: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需注明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若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需提供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赌博债务的借条、债权人证言)。
七、其他特殊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补充:
1. 被告下落不明的,需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或申请法院公告送达的材料;
2. 涉外婚姻中,若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如驻外使领馆认证件);
3. 若委托律师代理,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需注意,上述材料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般需A4纸复印,份数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伪造或篡改。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根据审理需要要求补充材料,建议提前咨询管辖法院立案庭或专业律师,确保材料齐全,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