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动迁款的管辖涉及多个部门,核心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策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资金监管与拨付),若涉及纠纷还可能关联司法部门。具体职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划分。
租赁房动迁款的管辖需结合其性质与征收流程综合判断。这里的“租赁房”主要指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其动迁款本质是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涉及行政监管、资金管理、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对应不同部门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是动迁款管理的核心执行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承担动迁款的核算、拨付、发放监督等直接职责,例如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审核同住人资格、确保款项专款专用等。若动迁款发放存在拖延、错漏等问题,承租人可直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请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建部门)承担政策指导与行业监管职责。作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政策(如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同住人认定细则等),并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例如,部分城市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对动迁款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截留、挪用)具有查处权。若承租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或征收程序违法,可向住建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投诉。
财政部门负责动迁款的资金监管与合规性审查。动迁款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需对资金来源(如土地出让金、财政拨款等)进行审核,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实践中,财政部门会定期核查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记录,防止出现资金闲置、挪用等问题。
司法部门介入动迁款分配纠纷的最终解决。若动迁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产生分配争议(如承租人独占款项、同住人资格认定分歧等),相关方无法通过行政协调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司法部门依据《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裁判。此外,若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如违法强拆、错误核减补偿款),承租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撤销或纠正行政行为。
需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租赁房的动迁款管辖存在细微差异:直管公房(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动迁款通常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接承租人;单位自管公房(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动迁款可能先拨付至产权单位(如原用人单位),再由单位与承租人协商分配,但资金监管仍由财政部门负责,政策适用仍受住建部门指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