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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安置同住人怎么办理

2025-12-10 0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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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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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安置同住人时,需先依据租赁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沟通优先解决;协商无果且涉及违约或法定居住权侵害的,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安置义务、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处理承租人不安置同住人问题,需结合租赁合同约定、同住人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步骤依法维权。以下从法律依据、实操流程及证据要点展开说明。

一、明确同住人范围与法律依据

同住人并非泛指所有共同居住者,法律层面需结合身份关系、合同约定及居住事实综合认定。通常包括两类:一是租赁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共同承租人或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居住人;二是基于法定身份产生居住权的人员,如承租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承租人对同住人的安置义务,主要源于两类情形:一是合同约定义务,如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需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提供必要居住条件”;二是法定义务,若同住人基于婚姻、亲属关系依法享有居住权(如夫妻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承租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负有保障同住人基本居住需求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分步骤维权流程

第一步:核实租赁合同核心条款

首要任务是审查租赁合同中关于“同住人”的具体约定,包括:同住人数量上限、身份限制(如是否仅限家庭成员)、安置标准(如人均居住面积、房屋设施要求)、违约责任(如未按约定安置需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需安置特定同住人,其拒绝行为即构成违约,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例:若合同约定“承租人需确保配偶共同居住,不得单方拒绝”,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让配偶入住,即违反合同义务,出租人或同住人可要求其履行。

第二步:协商沟通并固定证据

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均需先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函件)与承租人沟通,明确以下内容:①同住人身份及与承租人的关系(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②同住人居住需求的合理性(如无其他住房、因疾病需照顾等);③要求承租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安置方案(如调整房屋布局、允许同住人入住)。沟通时需全程保留记录(如聊天记录、录音、回执单),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第三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以下救济方式:

1. 同住人主张法定居住权:若同住人基于婚姻、亲属关系享有法定居住权,可向法院起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请求确认居住权并要求承租人配合入住。需提交证据包括:同住人与承租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承租人拒绝安置的书面记录。

2. 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若承租人违反合同中同住人安置条款(如擅自减少同住人数量导致房屋闲置、或拒绝安置经同意的同住人),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约定的处理),起诉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3.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若承租人拒绝安置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家庭共同居住需求落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实际损失。

三、关键证据收集要点

维权成功的核心在于证据充分,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①基础法律文件:租赁合同原件、同住人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住权相关协议(如夫妻间居住权合同);②沟通与违约证据:与承租人的协商记录(微信/短信截图、邮件往来)、承租人明确拒绝安置的书面声明、同住人因无法入住产生的实际损失凭证(如酒店账单、租房合同);③居住必要性证明:如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医院诊断书(证明同住人需依赖承租人照顾)。

四、特殊情形注意事项

1. 公房与私房区别:公房(如单位分配房、廉租房)的同住人权利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专门规定保护,若承租人拒绝安置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如共同申请人),同住人可直接向公房管理单位投诉,要求重新核定居住资格;私房则完全依赖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相关条款。

2. 转租或分租情形: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部分房屋导致同住人无法安置,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需经同意),主张转租无效并要求承租人收回房屋,保障同住人居住空间。

综上,承租人不安置同住人问题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定权利综合判断,优先通过协商固定证据,必要时借助诉讼明确居住权或追究违约责任。同住人及出租人应重点关注证据收集与法律条款适用,确保维权过程合法高效。

承租人不安置同住人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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