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离婚程序中不会出具“离婚证”,而是以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此类文书为A4纸张规格,包含法院全称、文书类型、当事人信息、离婚事实与理由、判决结果及生效说明等核心要素,并加盖法院院印。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领取的是红色封面的《离婚证》;而诉讼离婚是通过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法院不会出具“离婚证”,而是根据案件情况制作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二者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均为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凭证。
从实际样式来看,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具有统一规范的格式特征。首先,文书采用A4纸张规格,与普通民事裁判文书尺寸一致,便于存档和携带。文书顶部中央标注法院全称,例如“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下方为文书类型,明确写有“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字样,右侧通常有文书编号,格式为“(年份)X法X民初字第XXXX号”,用于唯一标识该文书。
文书正文部分包含核心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需清晰列明,确保与身份信息一致;案由明确标注为“离婚纠纷”;事实与理由部分简要概述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离婚原因(如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或判决结果;裁判主文部分则直接载明“准予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等明确结论。
文书末尾为法院全称及院印,需加盖红色圆形公章,同时有审判人员(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签名及书记员署名,日期标注为文书制作日期。尤为重要的是,生效时间会明确标注: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无需上诉期;民事判决书则需在上诉期(15日)届满双方均未上诉后生效,文书中会注明“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从法律效力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法院离婚文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可证明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在实际使用中,无论是办理再婚登记、户口迁移、房产过户还是子女入学等手续,相关部门均认可此类文书的证明效力,无需额外换取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存在细微区别: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制作,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判决书则是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依法作出的裁判,可能涉及对争议事项的强制判定。但二者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上完全一致。
若文书不慎遗失,当事人可凭身份证到原审法院档案室申请复印,复印件加盖法院档案证明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无需重新办理。综上,法院离婚文书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离婚证”,但其规范性、权威性及法律效力均受法律保护,是诉讼离婚中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