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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2025-12-09 1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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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需根据担保类型确定,《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在承担范围、履行顺序及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需依据具体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民事义务。其承担方式需结合担保类型及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以下从主要担保方式展开说明:

保证担保的责任承担: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乙需先起诉甲,经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时,才能要求丙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例如,若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乙可直接起诉丙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丙承担后有权向甲追偿。

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担保的责任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人需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例如,甲以房产抵押向乙借款,到期未还款,乙可申请法院拍卖房产,以拍卖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仍可向甲追偿,超出部分归甲所有。需注意,抵押财产需办理登记(如不动产抵押)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质押担保的责任承担: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需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以汽车质押向乙借款,需将汽车交付给乙占有,到期未还款,乙可拍卖汽车优先受偿。权利质押中,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作为质押标的,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留置担保的责任承担: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常见于加工承揽、运输、保管合同中,例如,甲委托乙加工设备,未支付加工费,乙可留置该设备,经催告后甲仍不支付的,乙可拍卖设备优先受偿。

定金担保的责任承担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具体而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例如,甲向乙订购货物,给付10万元定金(合同标的额50万元,20%为10万元),若甲违约,10万元定金乙可不返还;若乙违约,需返还甲20万元。

无论何种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均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债务人追偿。实践中,担保责任的承担需结合合同约定、担保类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担保期间、诉讼时效等限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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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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