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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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害人的诈骗获利怎么判

2025-12-09 04: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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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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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犯罪阶段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若属于诈骗未遂或对象不能犯,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获利数额等因素,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缺乏诈骗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犯罪。

在刑法框架下,“没有被害人的诈骗获利”并非简单的非罪情形,需回归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规则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核心要件——即存在具体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因此,“没有被害人”的表象下,需区分不同法律情形:

第一种情形:诈骗未遂。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身份信息等),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被害人未轻信谎言、未交付财物,或交付财物前发现骗局),此时虽无实际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如,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诱导他人转账,但因对方警惕性高未转账,即属于典型的诈骗未遂。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量刑需结合“获利”(如为实施诈骗投入的成本、准备骗取的目标数额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诈骗对象范围、是否涉及弱势群体)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进而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具体刑罚。

第二种情形:对象不能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但客观上诈骗对象不存在或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能力,导致无法实现诈骗目的。例如,虚构“某不存在的公司”名义诈骗,或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精神病人实施诈骗。此类情形需结合“法益侵害危险性”判断:若行为本身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如诈骗手段具有普遍性、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威胁),即使对象不存在,仍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若行为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威胁(如用迷信手段“骗取鬼神财物”),则因缺乏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形:被害人未察觉或身份特殊。实践中部分案件看似“没有被害人”,实则存在隐性被害人。例如,行为人通过虚报冒领方式骗取国家补贴、单位资金,此时国家或单位即为被害人;或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如被害人因诈骗陷入债务危机),均需认定为存在被害人,按既遂处理。

此外,需严格区分“无被害人”与“不构成诈骗”的界限。若行为缺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或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正常商业纠纷、借贷未还),即使存在“获利”,也不构成诈骗罪。例如,通过真实交易获得利润后对方反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没有被害人的诈骗获利”处理,核心在于审查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的关联性),区分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结合获利数额、行为情节等,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未遂行为,可不予刑事处罚;对以巨额财产为目标、手段恶劣的未遂犯,则需依法追责,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没有被害人的诈骗获利怎么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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