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女儿不抚养父母的义务,相反,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并未区分儿子和女儿,意味着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这件事情上,具有平等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立法精神来看,赡养父母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子女的性别而有所不同。无论是从亲情伦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强制规定来看,女儿都应当在父母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经济帮助。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传统观念,认为赡养父母主要是儿子的责任,从而让女儿逃避了赡养义务,但这种观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提供生活照料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父母的实际需求、女儿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进一步强调了赡养人的范围包括子女等,且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女儿必须依法承担起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