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生活现状、父母品行及子女意愿(适当参考)等因素综合判定,并无绝对的“谁抚养权更大”的结论,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6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6岁子女属于“已满两周岁”范畴,抚养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单纯以父母性别或其他单一因素决定。
法院判定抚养权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一是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这是法院审查的基础,包括经济收入稳定性(如固定工资、经营收入等,需提供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居住环境(是否有独立住房、住房周边配套如学校、医院、社区环境是否适合子女成长)、教育资源(是否能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资源,如学区划分、课外辅导条件等)。需注意的是,经济能力并非唯一标准,法院更关注“能否为子女提供稳定、健康的生活与成长环境”,例如一方收入虽高但长期出差、无法陪伴子女,可能不如收入略低但时间更充裕的一方更具优势。
二是子女的生活现状与情感依赖。若6岁女儿长期与一方共同生活(如主要由母亲或父亲日常照顾饮食、学习、就医等),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情感联结,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维持现状,避免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对子女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实务中,这一因素往往具有重要分量,例如子女已适应现有幼儿园、与周边邻居或小伙伴建立良好关系,法院会谨慎评估变更抚养人的必要性。
三是父母双方的品行与抚养意愿。父母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需提供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或是否存在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均会影响法院判断。此外,父母的抚养意愿是否强烈、能否保证子女接受平等的父爱或母爱(如是否同意对方定期探望),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若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抚养或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的倾向,抚养权几乎不可能归其所有。
四是其他法定优先条件或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方若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形,法院可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例如,一方已绝育且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前者在抚养权争夺中可能更具优势。
五是子女意愿的适当参考。尽管6岁子女未满8周岁,法律未强制要求“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实务中,法院可能会通过与子女简单交流(如询问喜欢与谁一起生活)、观察子女与父母的互动状态等方式,适当参考其情感倾向,尤其是当子女表现出明显的亲近偏好时,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需特别说明的是,“母亲抚养权更大”是常见误区。虽然传统观念中认为母亲更擅长照顾年幼子女,但法律层面并无“母亲优先”的规定,而是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唯一标准。例如,若母亲存在长期赌博恶习、无法提供稳定住所,而父亲收入稳定、居住环境良好且长期参与子女照顾,父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综上,6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需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注重收集自身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现状、对方不利行为等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学校/幼儿园证明、子女日常照片视频、对方恶习证据等),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抚养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