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让看孩子,首先可以尝试与前妻沟通协商,了解其不让看孩子的原因并尝试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果,可寻求有关部门或组织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若获得生效判决后前妻仍拒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联系。
当遇到前妻不让看孩子的情况,第一步应积极主动地与前妻进行沟通。沟通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了解前妻拒绝探望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前妻存在误解,比如认为探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或生活,也可能是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一些矛盾未解决。通过沟通,解释自己探望孩子的初衷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尝试消除前妻的顾虑。
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相关部门或组织的调解。例如,可以请求孩子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机构介入。这些组织通常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协调双方的矛盾,促使前妻配合行使探望权。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证明自己享有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果获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但前妻仍然拒不执行,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前妻履行协助义务。
在整个过程中,要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发生冲突,以免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