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举证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提供证据。一般可从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举证。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共同债务的举证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特征的责任。
从债务产生时间方面举证:通常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债权人可以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上面明确记载的借款时间处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并非绝对,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如该债务是一方在从事非法活动时所欠,即便发生在婚姻期间,也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从债务用途方面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认定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对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可以提供购物发票、缴费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合同、账目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以证明夫妻双方都参与了经营活动,且债务是为了经营所需。
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方面举证: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那么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证明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情况。离婚共同债务的举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