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愿意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法院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第二次起诉离婚而对方不愿意离时,关键在于原告能否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原告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证据,例如重婚的相关证据、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即便对方不愿意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很大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这些证据能有力地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基于谨慎的态度,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等因素,判决不准离婚。
要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这期间,原告可以继续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下一次诉讼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同时,也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看是否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