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残疾人和正常人在法律定性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量刑考量、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从法律定性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这里并没有区分被害人是残疾人还是正常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就可能构成该罪。也就是说,无论是伤害残疾人还是正常人,只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都要以该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残疾人与正常人还是存在一些不同。在量刑方面,残疾人由于身体存在缺陷,往往在遭受伤害后恢复能力更弱,所承受的痛苦和面临的生活困境可能更大。法官在量刑时会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一般情况下,同等伤害程度下,故意伤害残疾人可能会比伤害正常人的量刑相对更重一些。因为伤害残疾人这种弱势群体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认为更大。
从社会影响角度而言,故意伤害残疾人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谴责。残疾人本身就是需要社会关爱和保护的群体,对他们实施伤害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会引发更强烈的社会反响。
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残疾人身体机能的特殊性,可能在后续的治疗、康复、护理等方面需要更多的费用和资源。因此,在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时,伤害残疾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比伤害正常人更重,以弥补残疾人因伤害所遭受的更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