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去外地抓人需要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与证件,主要包括拘留证、逮捕证等,还需携带办案协作函件,必要时需当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时,前提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嫌疑,并且符合法定的逮捕、拘留条件。
在证件方面,最重要的是拘留证和逮捕证。如果是执行拘留任务,公安机关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拘留措施的凭证,上面会详细记载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若要执行逮捕,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逮捕证同样明确了被逮捕人的身份、逮捕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等关键信息。
除了上述主要证件外,警察去外地抓人还需要携带办案协作函件。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存在协作机制,办案协作函件是请求外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任务的重要文件。它能够表明办案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便于外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在实际操作中,到达外地后,执行任务的警察应当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开展抓捕工作。当地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提供警力支持、熟悉当地环境等。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抓捕的效率,也能保障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和执法的安全性。如果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风险,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办理。警察去外地抓人是一个严谨且需要多方协作的过程,各项手续和证件的完备是保障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