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等。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被混淆企业的利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资源不能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合理配置。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会使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正当有奖销售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行为会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影响其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
网络不正当竞争表现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