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原租赁物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指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与其他潜在承租人相同的交易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例如,其他潜在承租人愿意以更高的租金承租该房屋,而原承租人不愿意提高租金,那么原承租人就不能主张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通常适用于房屋租赁领域。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而且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也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当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时,出租人如果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向,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
优先承租权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承租人而言,保障了其稳定的生活或经营环境,避免因租赁关系的频繁变动而遭受损失。对于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