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房屋产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其他主体所有。
一、国家所有的情况当居委会用房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或者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的产权通常归国家所有。政府划拨土地建设居委会用房是为了满足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土地性质一般为国有划拨土地,地上所建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往往登记在代表国家行使产权管理的相关部门名下,比如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居委会作为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主要用于开展日常的社区管理、组织居民活动等工作。
二、集体所有的情况在一些农村社区或者由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房屋如果是由村集体出资建设,利用集体土地建造,那么其产权通常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是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居委会使用这些房屋开展工作是基于集体的授权和安排。这类房屋与村集体的经济发展、村民权益紧密相关,在使用和管理上也会遵循村集体的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
三、其他主体所有的情况有些情况下,居委会房屋可能是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处获得使用的。比如,一些老旧小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专门的居委会用房,可能会租赁小区内某个单位或居民的闲置房屋作为办公场地,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归出租方所有。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了居委会用房,并将其移交给居委会使用,但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后续再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产权的转移或变更。居委会房屋产权归属要依据建设资金来源、土地性质、产权登记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