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罪犯应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假释期间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秩序。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能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督机关开展的各项工作,如实反映自己的情况。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假释罪犯需要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这有助于监督机关及时了解假释罪犯的动态,确保其行为符合假释的条件。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都要按照监督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监督机关会对假释罪犯的会客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这是为了防止假释罪犯与不良人员交往,避免受到不良影响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假释罪犯在会客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与禁止会见的人员见面。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罪犯的活动范围通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居住和活动区域一般限定在所居住的市、县。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事先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这是为了保证监督机关能够及时掌握假释罪犯的行踪,确保对其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