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休完不来上班,社保缴纳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若员工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通常需按规定继续缴纳;若员工主动离职或因旷工等被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则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当员工产假休完不来上班,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时,单位有义务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例如,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继续请假调养身体,并且按照单位的请假制度履行了正规的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后,在请假期间单位和员工应按照正常的社保缴纳比例共同承担社保费用。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从员工后续工资中扣除。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未解除,单位不能随意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员工产假休完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达到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旷工天数,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解除,从解除之日起,单位不再有义务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单位也会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一般来说,单位会在员工离职次月停止社保缴纳。员工离职后,如果想继续缴纳社保,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社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产假休完不来上班社保的缴纳问题关键在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不同情形下社保的缴纳方式和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