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终止的事项不包括代理事务尚未完成、被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部分变更等并非法定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事务尚未完成显然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事项。当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在代理事务按约定正常推进且未达成完成标准时,委托代理关系持续存在。例如,甲委托乙销售一批货物,在货物尚未全部销售出去之前,代理事务未完成,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因这一未完成状态而终止。
被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部分变更也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事项。被代理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对代理事项的范围、要求等进行部分调整,比如修改代理销售产品的价格区间等,这只是对委托代理内容的修改,并非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过程中出现一些临时性的困难或阻碍也不是委托代理终止的事项。比如在代理运输货物时遇到交通管制导致运输暂时延误,这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在克服这些困难后,代理活动可继续进行。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一些小的意见分歧但未达到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的程度,也不会使委托代理终止。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那几种情形,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会继续存续。除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委托代理终止情形外,其他一些非法定的情况通常都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