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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弄丢了离婚怎么处理好

2025-12-02 1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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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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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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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弄丢了要离婚,可先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婚姻登记证明,再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来处理。

当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若选择协议离婚,在补办结婚证之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即便没有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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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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