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方协议、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保障对子女的探望权,同时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努力创造条件,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即便未取得抚养权,也拥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和直接抚养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需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果随着时间推移,发现直接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或者自己的抚养条件有了显著改善,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