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原则上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重新起诉对方,但存在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该时间限制;而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在离婚诉讼中,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对于再次起诉的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例如,夫妻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原告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不过,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则可以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随时起诉。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情况。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同居等,这些情况可以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被告而言,如果其想要起诉离婚,则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并未对被告的起诉时间作出限制。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以及是否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