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申请后可以随时再申请。法律并未对再次申请离婚设定时间限制。
在我国,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
当夫妻双方撤销离婚申请后,如果之后又决定要离婚,是可以随时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这是因为法律重点在于保障离婚程序的严谨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而不是限制当事人申请离婚的次数和时间间隔。
不过,再次申请离婚依然要遵循完整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会进入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虽然撤销离婚申请后能随时再申请,但再次申请离婚意味着要重新经历整个法定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