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诈的婚姻在法律层面一般不被视为特定单一类型的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可能涉及民事欺诈行为、可撤销婚姻行为,严重时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行为。
从民事角度来看,通常的婚姻欺诈更多地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某些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比如一方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债务情况等。这种情况下,虽然婚姻关系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但被欺诈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体现了在涉及重大疾病隐瞒这类欺诈情形下,法律赋予被欺诈方一定的救济途径,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行为。
如果欺诈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会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行为。例如,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结婚,骗取对方大量财物后消失不见。这种行为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婚姻纠纷,而是触犯了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被欺诈的婚姻要根据具体的欺诈手段、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行为性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