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从犯的认定需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从犯。
从犯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是指虽然参与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行为并非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关键因素。比如,行为人受主犯指使,参与了部分挪用公款的准备工作,像帮忙收集一些与公款相关的资料,但对于公款最终是否被挪用、挪用的具体数额和用途等核心事项并没有决策权,其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主犯完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主要是为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例如,为挪用公款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资金,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掩盖痕迹等。这些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实施挪用公款的核心动作,但却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其参与的程度、行为的主动性等。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程度,从犯通常对主犯的犯罪意图有一定的认知,但可能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小。还会结合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在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只有通过综合分析,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从犯,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