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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课间摔伤谁负责

2025-11-30 0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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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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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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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课间摔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学生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摔伤,学校一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摔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若因第三人导致学生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摔伤的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课间摔伤,法律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需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学校的地面存在湿滑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导致不满八周岁的学生摔倒受伤,学校大概率要担责。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摔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需要由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在课间使用该设施时摔伤,若能证明学校对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学校就应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在学校课间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在课间将学生撞倒致其摔伤,校外人员是直接侵权人,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让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学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学生在学校课间摔伤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相关当事人应收集好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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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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