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款没约定时,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价款;若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可参照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价款是核心条款之一,但有时会出现未约定价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所以,当股权转让价款未约定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积极进行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明确价款。这是最为直接和理想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基于自身的意愿和对股权价值的判断,达成一致的价款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款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相关条款可能会提供一些与价款有关的线索,例如股权转让的目的、股权的比例等。交易习惯则是指在特定的行业或者地区,股权转让通常遵循的价格确定方式。比如,在某些行业中,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年销售额、利润等指标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若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价款,此时可以参照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额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它反映了公司的实际价值。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额就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的其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以这种方式确定价款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利益。
如果双方因价款问题发生争议,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专业的鉴定机构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定价款提供参考依据。股权转让价款未约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逐步解决,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