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达不到等级,仍可获得相应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等。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保障了职工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减轻经济负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赔偿的一部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有助于解决职工在住院期间的生活成本问题,以及到外地就医时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因工伤导致肢体损伤,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这笔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以帮助职工恢复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职工自行聘请护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单位也应当承担。
即使工伤未达到等级,职工也能在多方面获得赔偿保障。这些赔偿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确保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治疗康复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