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不一定算互殴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还手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在合理限度内,属于正当防卫;若还手存在报复、泄愤等故意,且双方行为具有互相攻击性、对抗性,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在判断被打还手是否属于互殴行为时,关键在于分析还手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的情况:当遭遇他人不法侵害时,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不算互殴。例如,甲无故对乙进行殴打,乙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在甲殴打过程中进行了适度的反击,以此来阻止甲的侵害行为,这种情况下乙的还手就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的情况:如果被打者还手并非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而是在对方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减弱的情况下,出于报复、泄愤等故意与对方继续进行互相攻击,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比如,甲打了乙一拳后停止了攻击,乙却出于愤怒又冲上去与甲扭打在一起,此时双方的行为就具有了互相攻击、对抗的性质,会被认定为互殴。在互殴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会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经过、双方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互殴。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