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调岗降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无故调岗降薪,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这显然违背了该条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实际情况中,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用人单位无故进行调岗降薪,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也未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故调岗降薪的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接受调岗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