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在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收养人方面均有条件要求。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送养人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从被收养人的条件来看。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以下情形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这类孩子失去了原生家庭的依靠,通过合法收养可以重新获得家庭温暖和照顾。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他们的身世不明,收养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比如生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等可以不受某些条件限制。
送养人也有相应要求。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当孤儿的监护人出于对孤儿未来生活的考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送养;社会福利机构,对于那些被遗弃、查找不到生父母等情况被社会福利机构收留的孩子,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他们在自身确实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送养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考虑到收养人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抚养被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教育能力等,以确保被收养人能健康成长。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比如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等,避免影响被收养人的健康。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保障被收养人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并且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这个年龄要求是为了保证收养人在心智和生活经验上相对成熟,能够更好地履行收养义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