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冻结银行卡,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如果在冻结期限内相关案件已办结、被冻结人提供担保等符合解冻条件的,也会提前解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冻结银行卡的常规期限是六个月,若要延长,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
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固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一些特定情形,银行卡可能提前解冻。比如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不需要再继续冻结银行卡;或者被冻结人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又或者被冻结人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如果司法机关需要继续冻结,会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的期限最长同样不超过六个月。不同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等,在冻结银行卡的具体操作和期限规定上基本遵循上述法律框架,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有所差异。所以,司法机关冻结银行卡的解冻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