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主动离职,一般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同时也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这里的“三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也就是说,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通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三天后,劳动者就可以合法地离开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方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提交离职申请报告,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应该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和配合,做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保障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的需要。工作交接的内容通常包括工作任务的交接、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办公用品的归还等。
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需要临时招聘人员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来完成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三日通知。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