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需从主体关系、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多方面考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表现形式,且要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和频率。
主体关系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等类似家庭成员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行为方式方面,家庭暴力有多种表现形式。身体暴力是比较直观的一种,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比如拳打脚导致身体淤青、骨折等。精神暴力则是通过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像长期对一方进行言语辱骂,使其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故意攻击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经济控制表现为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例如限制一方的日常开销。
行为后果方面,一般要求该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这种伤害后果可以是身体上的伤痛,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身体上的伤害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予以证明;精神上的伤害则可以通过心理咨询记录、证人证言等加以佐证。而且,从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性来看,偶尔的争吵、打闹可能不构成家庭暴力,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经常性,形成一种模式化的行为。
主观过错方面,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通常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仍然积极实施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在过失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