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应依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填写。通常是全体股东约定的某个具体日期,或者是某个明确的时间段。
在填写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时,首先要明确这一时间的确定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时间的权利,充分尊重了股东的意思自治。
对于具体填写方式,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在某个具体日期完成出资,比如规定股东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认缴出资,那么在相关登记表格或文件中就直接填写“2025 年 12 月 31 日”。
若公司章程约定的是一个时间段,例如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出资。假设公司成立日期是 2023 年 1 月 1 日,那么认缴出资时间可以填写为“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 月 1 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时间,但也不能随意设定不合理的过长时间。因为过长的出资时间可能会被认为是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一种手段,在公司面临债务纠纷等情况时,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一旦确定并填写了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就需要按照这个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时出资,将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所以,股东在约定和填写认缴出资时间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金状况和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确保能够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