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受伤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当在营业场所受伤时,索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各类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如餐厅的经营者、商场的管理者等。安全保障义务涵盖多个方面,例如场所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像商场的电梯要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运行安全;地面要保持干燥、防滑,避免顾客滑倒受伤。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在施工区域设置“小心施工,注意安全”的标志等。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在商场内有不法分子对顾客进行伤害,商场保安若未能及时制止,商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索赔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此规定,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该法进行索赔。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