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双方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双方有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则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基于财产取得的时间节点来判定的,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其形成和取得与婚姻关系并无关联,所以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日后结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购买方个人,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车辆、储蓄的存款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范畴。
虽然法律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重新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份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婚前房产就会按照约定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婚前财产通常是个人财产,但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转变为双方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