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多种情形的案件通常不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影响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例如,一些性质恶劣的暴力恐怖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极端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允许取保候审。还有涉黑涉恶犯罪,这类犯罪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危害性,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领域,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成员一般也难以被取保候审。
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也难以获得取保候审。像故意杀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案件,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高,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特定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适用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再次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高;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结果负有主要责任。这两类人通常不被允许取保候审。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反映出其试图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也不能取保候审。不过,法律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即便属于上述通常不取保候审的情况,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