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货地点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而交货地点的确定至关重要。合同约定优先是确定交货地点的首要原则。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交货和接收货物的义务。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在买方的仓库交货,那么卖方就需要将货物运输至该仓库完成交付。
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来确定交货地点。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相关条款可能会暗示交货地点,比如合同中提到了运输方式和目的地,这可能与交货地点有关。交易习惯则是指在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地区,通常采用的交货方式和地点。例如,在某些行业中,习惯在特定的物流中心交货。
若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交货地点,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这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通常会发生转移。而对于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例如,双方都知道货物存放在某个特定的仓库,那么就在该仓库交货。如果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这是一种在无法明确具体交货地点情况下的法定交付地点确定方式,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