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去公证不会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但不公证可能会在遗嘱的证明力、引起纠纷的概率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对应的法定生效条件,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只要遗嘱符合这些法定条件,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进行公证也存在一些情况。在证明力方面,经过公证的遗嘱,其证明力相对较高。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如果遗嘱没有公证,在发生继承纠纷时,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从引起纠纷的概率来说,公证遗嘱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较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嘱内容的歧义、漏洞等问题。而未公证的遗嘱,可能由于遗嘱人表述不清、见证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导致遗嘱的执行面临困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遗嘱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过户,有些房产管理部门可能要求提供公证遗嘱,否则可能会影响财产的顺利过户。所以,虽然遗嘱不公证不影响其效力,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对于一些复杂的、涉及重大财产的遗嘱,进行公证是一个较为稳妥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