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致人轻伤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的其他过失犯罪构成要件,也会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行为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于故意伤害罪,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无意致人轻伤的情况,因缺乏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意致人轻伤的行为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痛苦。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是无意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在从事某些特定业务活动中,由于行为人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虽然只是造成他人轻伤,但符合其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会被以相应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不过这类情况相对较少,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认定标准。但总体而言,在大多数普通的无意致人轻伤案件中,主要是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处理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