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多种措施,刑事拘留只是其中之一。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具有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一般是在情况比较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时采用。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必须是在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下才能使用。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集合概念,刑事拘留是其中针对紧急情况的一种具体措施,二者在概念范畴、适用条件和特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