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认账可通过保留借款凭证、收集转账记录、获取证人证言、进行录音录像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取证。
在面对借钱不认账的情况时,有效的取证至关重要。借款凭证是关键证据之一。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清晰地记录了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果有这样的书面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留。它能够直观地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转账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如今,很多借款都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截图等都可以作为借款交付的证明。这些记录会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以及双方的账户信息,能够有力地证明资金的流向,从而证明借款行为的发生。
证人证言同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比如共同的朋友、同事等,可以请他们提供证言。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借款的过程,包括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双方的交谈内容等。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使用。
录音录像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在与借款人沟通时,可以暗中进行录音,或者拍摄视频,记录下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对话。但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的取得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担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通过这些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更全面、有效地取得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