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N+1中,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月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指的是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首先要明确“N”的计算方式。“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其计算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入职该单位开始起算至离职时结束。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N”就是3,意味着经济补偿是3个月工资。
当工作年限不是整数时,有具体的计算规则。若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比如工作了8个月,此时“N”按照1计算。若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了3个月,“N”就是0.5。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而“+1”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其标准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2年3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那么小李可以获得的离职赔偿为“N+1”,即(2+0.5)×5000 + 5000 = 17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