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夫妻债务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判断,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夫妻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是判断债务性质的一个关键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例如,一方为家庭日常买菜、支付水电费等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开办公司,且该公司的经营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事后的追认也是认定债务性质的重要因素。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后,另一方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表示认可该债务,那么该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债务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消费习惯等,来准确认定个人夫妻债务。个人夫妻债务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