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债务承担不了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协商解决、申请破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措施。
当公司亏损债务承担不了时,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与债权人协商:公司可以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公司更多的时间来改善经营状况、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或者达成债务减免协议,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的债务金额,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也可以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公司的股权,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
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在破产清算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拍卖,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公司最终注销。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破产和解则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延期、减免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清算。
追究股东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亏损债务承担不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办法,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