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离职后,工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结算时间,也应按照约定执行,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离职时,从法律层面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时间节点,一次性将所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劳动者约定在某个特定时间结算工资。不过,这种约定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比较合理的期限。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是按月支付工资,那么即使双方约定了结算时间,一般也不应超过一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离职后,及时结算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