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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2025-11-20 2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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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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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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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存在多方面区别,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终止的范围更广。二者在发生原因、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一、发生原因合同解除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定事由。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而合同终止的原因更为多样,除了解除之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货款,此时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二、适用范围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当出现解除事由时,需要通过解除合同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而合同终止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也适用于单务合同。比如,在赠与合同这种单务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后,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通常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能需要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双方要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而如果是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是合法有效的,只需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即可。综上所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虽然都能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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